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景群与顾文彪、韦国琴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群,顾文彪,韦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黄景群,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壮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顾文彪,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韦国琴,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景群与顾文彪、韦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顾文彪、韦国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由于两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