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欠仔、邹剑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欠仔,邹剑锋,胡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欠仔,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邹剑锋,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胡莉娜,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欠仔与被执行人邹剑锋、胡莉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做出的(2017)赣0502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欠仔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剑锋、胡莉娜支付案款2740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0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邹剑锋、胡莉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剑锋、胡莉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邹剑锋、胡莉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余款2740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010.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欠仔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