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封小平与高万明、周玉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小平,高万明,周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封小平,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高万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玉群,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万明、周玉群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封小平偿还借款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高万明、周玉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高万明、周玉群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登记、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万明、周玉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封小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智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