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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卫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卫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60号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宏迪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允献。委托代理人:朱杭义、王超,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丰,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