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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5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明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六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挹江支行存款本金壹仟柒佰万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