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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兵与张超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张超敏,黄庆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35号申请人:李兵,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张超敏,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黄庆龄(曾用名黄庆宁),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李兵与被申请人张超敏、黄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黄庆龄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地产(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庆龄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地产(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