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373号原告:赵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芳妮,女,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晖,男,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69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蔚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人民陪审员 张余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