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文华与廖云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文华,廖云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99号申请人:代文华,男,汉族,1949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廖云海,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代文华与被申请人廖云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文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廖云海价值5124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文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代文华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申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