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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黎荣、程水龙与被告洪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荣,程水龙,洪真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357号原告:杨黎荣,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程水龙,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洪真章,男,55岁,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杨黎荣、程水龙与被告洪真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杨黎荣、程水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黎荣、程水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荣、程水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黎荣、程水龙负担。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