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志军、陈泽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军,陈泽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军,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陈泽奎,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申请执行人孙志军与被执行人陈泽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志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陈泽奎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泽奎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垫付款11228.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泽奎银行存款112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