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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德良与刘俊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良,刘俊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1902号原告:王德良,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1808849。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坤,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51603110012。被告刘俊伟,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毛秀玲,系被告刘俊伟之母。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010916065。原告王德良与被告刘俊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郭亚坤,被告刘俊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秀玲、普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冷库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在新安集镇××行政村为被告安装国家农业补贴冷库,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安装了冷库并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被告应当在验收完毕一到三日内付清合同款项,如到期未付清,被告应按千分之五每天支付利息。验收结束后,被告一直不支付所欠工程款64000元。被告刘俊伟辩称,答辩人在新安集镇××行政村成立专业合作社,承包了600亩耕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因市场需要,答辩人在国家政策扶植的前提下,在大李庄蔬菜基地建设两个冷库保鲜。后在农村合作社刘兵的介绍下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冷库安装服务协议。合同总价款为228000,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答辩人根据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工程安装完毕后,答辩人仅仅扣除工程款的18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未支付给被答辩人。2015年设备安装完毕后,答辩人开始启动冷库使用,冷库出现漏水,漏气现象,冷库不能保持正常温度。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修复及更换设备,被答辩人不予理睬。现在已经不欠被答辩人工程款,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只是剩余18000元保证金未支付。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5日,原告王德良为乙方与被告刘俊伟为甲方签订冷库安装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在新安集镇××行政村为被告安装国家农业补贴冷藏库。协议主要内容为:六、总工程款228000元。1、甲方首付冷库定金40000元,乙方组织地面保温工程,甲方负责保温上面混凝土施工。2、冷库库板到货付100000元,先付款后卸车到甲方指定对方地点,甲方找人协助。3、设备主机到场付60000元。冷库安装调试完毕付8000元。验收完毕1至3日内,付清余款20000元,到期未付清合同款项,甲方向乙方按5‰天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相关部门的验收公告期为2016年1月28日至2月3日。案件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上述价款中的定金40000元、冷库板款100000元及安装完毕后支付的30000元,共计170000元。被告认为,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支付价款时,原告没有为被告出具收款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刘俊伟已经支付多少工程款。被告刘俊伟主张已经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但在支付相应款项时,原告王德良没有出具收款手续。本院认为,因涉案工程款项较多,双方为安装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被告主张原告收受工程款时没有出具书面手续,不符合交易习惯,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德良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170000元工程款,下余58000元未付,被告刘俊伟没有提交下余款项已经支付完毕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款项5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5‰每天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超过双方约定,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给予支持。原告认为在工程安装过程中,除合同约定的价款228000元以外,另外为被告施工了6000元的工程,被告刘俊伟否认,原告又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俊伟认为原告王德良安装的冷库有质量问题,其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德良工程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德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刘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