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克勤与刘志芬、韩红、韩艳、韩爱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勤,刘志芬,韩爱珍,韩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881号原告:韩克勤,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芬,女,194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通谭大路。被告:韩爱珍,1960年1月1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韩红,1972年9月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韩艳,1974年2月26日生,住吉林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女,1972年9月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韩克勤诉被告刘志芬、韩红、韩艳、韩爱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刘志芬与被继承人韩成章系夫妻关系,韩成章生育了四名子女,即长子韩克勤、长女韩爱珍、次女韩红、三女韩艳。2016年月31日,韩成章因病死亡。吉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发放了去世离休干部丧葬费69864元,民政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310033.50元,由刘志芬领取。原、被告间因抚恤金及丧葬费剩余款项的分配事宜协商未果。后韩克勤来院告诉。现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韩成章的一次性抚恤金310033.50元及丧葬费剩余款。由被告韩红、韩艳、韩爱珍、韩克勤每人分得5.5万元,其余部分全部归刘志芬所有。二、被告刘志芬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韩克勤、韩艳每人各5.5万元,给付被告韩红、韩爱珍各1.5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每人4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志芬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许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