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恩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恩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41号罪犯陈恩沥,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恩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7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6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一年不变;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恩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恩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和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其中前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恩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恩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恩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恩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