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世军与胡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军,胡久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370号原告:王世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被告:胡久明,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军诉被告胡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14000元,下余5000元双方已约定年底还清,原、被告纠纷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世军承担。审判员  邹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