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顾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顾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刑初179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顾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顾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顾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余 红审 判 员 吴耀军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