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德保、汪昌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保,汪昌前,伍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190号申请人:黄德保,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汪昌前,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伍金花(系汪昌前之妻),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黄德保与被申请人汪昌前、伍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德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昌前、伍金花名下的机动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黄德保以案外人所有的房地产权﹝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德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昌前、伍金花名下的机动车(车牌号为皖N×××××、皖A×××××),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黄德保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