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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向阳、张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张素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87号申请人:张向阳,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芹,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素贞,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张红才、张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华侨城G4#楼02单元03004室)。申请人已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3729000000007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素贞名下房产(坐落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庞楼社区华侨城G4#楼02单元03004室,产权证号254286);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向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