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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98号原告:田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秦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田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田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田某负担。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