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198号原告:田某,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秦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田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田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田某负担。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