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阆中市鸿丰农业有限公司与阆中市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市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市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305号原告:四川省阆中市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健,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4日,住址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德宇。市长。原告四川省阆中市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丰农业公司)诉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鸿丰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决定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向其执行董事牛键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的决定书。并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向该公司执行董事牛键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阆中市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仕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子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