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秦娇、沈鹏、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秦娇,沈鹏,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秦娇,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镇观高村*组。被执行人:沈鹏,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昆钢平顶山*号。被执行人: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泾渭镇杨官寨村。法定代表人:漆朝晖,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秦娇、沈鹏、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我院已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秦娇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21号渭城风景第6幢1单元6层11房屋(合同登记号:2012-1909、预售证号:2011016),该房屋短期内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