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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符方定、胡清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符方定,胡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符方定。被执行人:胡清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符方定拆除其在湖南省郴州市范围内经营的装饰材料店中标有“立邦为你刷新生活”和等容易引起混淆的字样图标的店招、装潢;二、被告符方定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返还合同约定的授权书、货架及其他剩余广告宣传物品;三、被告符方定在停止以“立邦专卖/授权店”等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四、被告符方定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000元;五、被告符方定向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赔付因违约导致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检索费等合计16000元;六、被告胡清萍对前述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案件受理费1600元,诉讼保全费6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符方定、胡清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以(2017)粤0112执142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符方定、胡清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委托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但至今尚未收到扣划款项的回执。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符方定、胡清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2017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符方定、胡清萍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12执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的情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