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进武与被执行人宋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进武,宋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白进武,男。被执行人宋海义,男。申请执行人白进武与被执行人宋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9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