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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洪景、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盛发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景,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盛发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景。被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盛发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南泊村。法定代表人:邢法强。陈洪景申请执行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盛发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汉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汉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