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1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雷明与叶春裕、蒲惠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叶春裕,蒲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1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明,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叶春裕,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蒲惠琳,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地址:四川省阖中市。申请执行人雷明与被执行人叶春裕、蒲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叶春裕、蒲惠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为人民币,下同),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春裕名下银行存款41300元,在扣除执行费50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408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0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华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