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瑞然、邯郸市复兴区奕帆世纪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然,邯郸市复兴区奕帆世纪房产中介服务部,苏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然,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奕帆世纪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17号。经营者苏艳红,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苏艳红,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然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奕帆世纪房产中介服务部、苏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瑞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04执11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