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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B2”证醉酒后驾驶五菱牌陕JPA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子长县银虹宾馆出发准备到子长县水沟坪去,当行驶至子长县中山街时,被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查民警查获,民警对马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马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74.3mg/100ml,民警随即对马某某抽取血样,经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7mg/100ml。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持“B2”证醉酒后驾驶五菱牌陕JPA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子长县银虹宾馆出发准备到子长县水沟坪去,当行驶至子长县中山街时,被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查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马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并对其抽取血样,经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7mg/100ml。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23日23时40分,子长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子长县中山街处巡查(执勤)时,发现马某某驾驶五菱牌陕JPA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子长县银虹宾馆向子长县水沟坪处行驶,经检查,发现马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乙醇含量191.8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遂于次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3日23时40分,他喝酒后驾驶五菱牌陕JPA1**号小型面包车从子长县银虹宾馆处出发,准备前往水沟坪村家中,当车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中山街处时被交警查处。他在银虹宾馆和景某某、杨某某一起喝的青岛干啤啤酒,从晚上10点左右喝到11点30分左右,他喝了大约四瓶。3、证人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3日晚上大约21时许,马某某下班后打电话叫他喝酒,他联系了杨某某,他们就在银虹宾馆101室喝的酒,总共喝了15瓶青岛干啤啤酒,马某某喝了三、四瓶左右,晚上23时左右喝完后,马某某开着陕JPA1**号车离开了,马某某有驾驶证,一直在油矿开车。4、机动车驾驶证证实,马某某持有B2驾驶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陕JPA1**号小型面包车的所有人马某某。6、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818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87mg/100ml。7、户籍证明证实,马某某生于1983年3月20日。以上各个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