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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利君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君,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958号原告:吴利君,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48号金汇大厦1301室。法定代表人:刘鸿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利君与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托建筑)、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吴利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649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3日,中环地产与镇江市民防局签订一份《中山东路、解放南路地下人防通道工程投资建设及使用协议》。2013年10月9日,南托建筑重庆分公司与吴利君代表的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建设)签订一份《联合承包协议》,南托建筑重庆分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但瑞成建设未在协议上盖章,但有吴利君个人签名。之后,吴利君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南托建筑管理混乱,违规操作,承包人员两次挖断高压电缆,导致工程两次停工。2014年4月6日,南托建筑与中环地产签订一份《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2014年4月10日又签订一份《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中环地产是该工程的发包方,是工程的建设主体,应依法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南托建筑在中环地产处承接工程后非法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吴利君。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吴利君诉称的《联合承包协议》,形式上合同的相对方是瑞成建设,而非吴利君,吴利君是以瑞成建设代理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且瑞成建设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已认可自2013年起承接了本案所涉的中山东路地下人防通道工程。据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利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