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李双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99号原告张立明,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李双喜,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张立明诉被告李双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盛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