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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李双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99号原告张立明,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李双喜,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张立明诉被告李双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盛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