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深圳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娟、陶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娟,陶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被执行人:刘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陶源,户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娟、陶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2952.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娟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娟、陶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但被退回,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公告执行通知书,公告期限为两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888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88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