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西格玛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鎏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西格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鎏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44号申请人:成都市西格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伍学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鎏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春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西格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鎏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西格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鎏恒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8939.51元财产进行查封。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西格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上海鎏恒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8939.5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