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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0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丽,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大孙各庄村1区*排*号。被申请人:李宏波,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宏波与被告刘丽、第三人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津0225民初9054号民事裁定,对刘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刘丽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津H×××××号机动车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丽申请解除对津H×××××号机动车的保全措施后,李宏波表示同意撤回对该车的保全申请,故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丽名下的津H×××××号机动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