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与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661号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负责人:李秀保,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负责人:韩冬生,村主任。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清徐公路段)与被告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徐公路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湾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公路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柳湾村委会支付清徐公路段工程款255501元。事实与理由:清徐公路段与柳湾村委会于2009年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清徐公路段硬化柳湾村委会村中道路,硬化道路施工量约4000平方米,施工所需要的材料、机械、人工由清徐公路段负责解决,工程保质期为一年。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2009年12月15日,双方经结算,工程款为255501元,因柳湾村委会一直称该村集体财力有限,等宽裕时付款。后经清徐公路段催要,柳湾村委会又一直推脱没钱支付。清徐公路段于2017年2月20日向其邮寄催收通知,柳湾村委会已签收且无异议。综上,柳湾村委会拖欠清徐公路段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为维护清徐公路段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柳湾村委会未作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清徐公路段围绕其诉讼请求段所提交证据及其证明的内容:(1)协议书一份,证明清徐公路段与柳湾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的成本价款预估是250000元,人工机械费由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负责,完工后,柳湾村委会应该支付工程成本费。(2)付款证明一份,证明经柳湾村委会确认,工程款为255501元。(3)柳湾工地公路施工图预算,证明当时做的施工图预算,预算金额为255501元。(4)工程款催收通知,证明清徐公路段于2017年2月20日向柳湾村委会发出催款通知。(5)催款通知函特快专递的回执,证明柳湾村委会已经收到清徐公路段的催款通知且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清徐公路段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3)(4)(5)均盖有清徐公路段以及柳湾村委会的公章,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明内容,以其书面表述内容为准。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柳湾村委会与清徐公路段签订了硬化柳湾村村中道路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清徐公路段硬化柳湾村中道路,硬化道路施工量约4000平方米,所需费用约为25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工程保质期为一年。《协议书》有清徐公路段在甲方处盖章并签字,有柳湾村委会在乙方处盖章并签字。清徐公路段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2009年12月15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55501元。至今,柳湾村委会对此工程款一直未付清徐公路段。2017年2月20日,清徐公路段向柳湾村委会邮寄了催收通知,柳湾村委会签收后,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清徐公路段与柳湾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硬化道路约4000平方米,所需费用约为贰拾伍万元(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在协议签订后,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柳弯村委会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依照双方的《付款证明》约定:”为进一步搞好新农村建设,实现道路硬化、美化,经我村委会与清徐公路段协商后,委托清徐公路段实施我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工程量为4000平方米,付工程款为255501元(贰拾伍万伍仟伍佰零壹元)。”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柳湾村委会应当按照经双方结算形成《付款证明》的约定支付清徐公路段工程款25550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柳湾村委会在清徐公路段完成施工义务后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清徐公路段有权随时要求柳湾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柳湾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若产生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柳湾村委会应当支付清徐公路段工程款2555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工程款255501元。如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清徐县西谷乡柳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广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