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寇春燕、纪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寇春燕,纪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07号原告: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男,职务桦川县横头山信用社主任。被告:寇春燕,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纪忠才,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寇春燕、纪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凤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