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甘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14号原告(反诉被告)倪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24日,汉族。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67年11月26日,汉族。原告倪某某与甘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提供的特别多,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更好的查明本案事实,符合中止诉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