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市中兴实业公司防水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定市中兴实业公司防水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177号。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被执行人保定市中兴实业公司防水材料厂,住所地保定市新保满路8号西院。负责人杨平轩。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定市中兴实业公司防水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602执4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