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素娟与谢沛文相邻关系纠纷2017民终56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沛文,刘素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沛文,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翔,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沛文因与被上诉人刘素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沛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谢沛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出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对广州市海珠区前桂大街17号1105房卫生间地板防水处理,并在1105房做好防水确认不再渗水后”部分;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改判本案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刘素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洗手间渗漏问题,按一审鉴定审结结论,是通过上下楼层通道和洗手间防水薄弱处,属于两层楼间楼体薄弱部位造成,属于大楼楼体结构问题,是谢沛文成为业主的2000年装修入住之前就已存在的情况。有关渗漏问题,谢沛文一直积极按照物业管理处指导协调做好补漏工作,渗漏问题补漏处理全程在大楼物业管理处主持下进行。最近一次渗漏问题于2015年12月完成补漏工作,于2015年12月26日向大楼物业管理处报告补漏工程结果情况,并由大楼物业管理处负责沟通、监控补漏效果。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22日提供的《关于前桂大街17号1105房渗水至1005房的情况说明》,完成补漏后的效果是有效和直观的。但刘素娟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仍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起诉。另外,由大楼物业管理处沟通协调确定的三步补漏方案2015年12月完成第一步补漏工程,补漏效果已奏效,物业管理处跟踪反馈和报告补漏处干爽。鉴定公司现场查勘工程师当着一审法院参加现场查勘人员和当事人也口头表示补漏有效果,渗漏处干爽。请向有关方面和人员取证。二、在已经完成补漏无渗漏并经过近五个月验证的情况下,刘素娟仍单方面坚持申请进行渗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准鉴字(2016)第(0607)号]是在已经完成补漏工程8个月后进行查勘的,是在已无渗漏状态下进行的渗漏原因鉴定工作,出据的鉴定报告。谢沛文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前桂大街17号1105房(以下简称1105房)是在2000年实施装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引用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鉴定结论处理办法应在保证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减少新增施工对大楼安全的影响,提出适合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简单的回复原状。三、谢沛文2000年的装修是大楼管理方批准同意进行的,其中包括房间内加建的洗漱间,当时也知会过刘素娟,至本诉讼前长达16年,管理方和刘素娟未有提出过任何意见和使用问题。同时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广州市海珠区前桂大街17号1005房(以下简称1005房)移改多处墙体,未影响大楼承重结构和安全。加建的原洗漱间已变更使用用途,也没有超过房屋承重,不影响大楼承重结构和安全。四、刘素娟利用渗漏问题谋取一己利益,在物业主持的补漏工作过程中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本案诉讼是因刘素娟方面而起,主要责任应该由刘素娟负责。鉴于渗漏问题是双方住所问题,渗漏虽己在大楼物业管理处全程主持下完成补漏工作,但给刘素娟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谢沛文愿意承担一定责任。刘素娟辩称,一审判决谢沛文作出相应的维修行为及拆除其加装的卫生间,恢复房产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纠纷是由于谢沛文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没有及时维修,导致刘素娟的房屋出现渗水引起的,因此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应由谢沛文承担。刘素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谢沛文立即拆除擅自改建的卫生间,按房屋初建结构布局恢复原状;2、谢沛文对1105房的厨房、卫生间做防水处理,并对1005房的厨房、卫生间的墙体、客厅与北面客房的天花和墙体受损部位进行维修;3、谢沛文赔偿因其房屋漏水而导致刘素娟多次装修产生的经济损失28810元;4、由谢沛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素娟是1005房的产权人,谢沛文是1105房的产权人。上述两房屋上下相邻。自2000年开始,刘素娟发现1005房厨房、卫生间的墙体,客厅与北面客房的天花和墙体均出现渗水现象。之后的2006年和2015年期间,1005房上述渗漏现象发生共三次。为此,刘素娟、谢沛文多次进行交涉,同时就房屋漏水事宜刘素娟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期间谢沛文也三次对1105房卫生间做补修等防水处理。现刘素娟发现1005房的渗水情况再次加剧,且认为谢沛文在1105房增设的卫生间对刘素娟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刘素娟、谢沛文协商无果,刘素娟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诉讼期间,为查明1005房漏水原因,根据刘素娟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刘素娟为此支付了房屋安全鉴定咨询服务费18000元。该公司出具了建准鉴字[2016]0607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现场检查,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局部有渗水泛黄现象,面积约0.5平方米,经检查该渗水部位未发现有裂缝;1105房在房间里自行加建了一个1.4米×1.4米的卫生间,卫生间地面高出地板约0.18米;1105房在装修时填高了房屋原有卫生间的地面,第一级高出地板约0.17米,第二级高出地板约0.33米(位置详见平面示意图)。综合分析,1、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出现渗水泛黄现象;1005房厅顶板的渗水位置刚好为1105房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与没有防水要求的厅交接处,该处为防水薄弱位置,水通过薄弱处渗漏引起,且1105房在装修时填高了卫生间的地面,对其有一定的影响。2、1105房在2000年装修时在房间里加建卫生间行为违反了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鉴定结论,1、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渗水是由于防水层面的水通过1105房卫生间与客厅接位的防水薄弱处渗漏引起。楼板渗水影响房屋的使用性,应进行修复处理。2、1105房在房间里加建卫生间行为违反了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应做拆除和恢复原状处理。经一审开庭质证,刘素娟表示对该报告没有异议,并要求谢沛文承担本案鉴定费用。谢沛文表示有异议,认为自从2000年起谢沛文对1105房进行过多次维修,并完成了补漏工作,现1005房已没有渗漏情况,但鉴定公司对此避而不谈;加建的洗手间谢沛文现在已封闭出入水口并不作洗手间用途,且没有冲水阀门,这些现状鉴定公司都刻意回避;3、对于渗漏的原因,鉴定公司认为是谢沛文将座厕改成蹲厕所致,但是该意见不全面;4、1005房洗手间周边墙体拆改,房间内部结构进行了变更,对房间渗漏的影响和安全隐患是直观的,但鉴定报告未有描述和分析;5、1005房及1105房是在2000年实施装修的,均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前,故鉴定公司引用依据不适当。因此,上述鉴定报告不具备专业性。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谢沛文提出的异议作出复函,大致是:1005房移、改、拆墙与本次鉴定部位的渗水原因没有关联;在鉴定依据选取时,需要引用最新的规范标准,故按照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做出结论。另,刘素娟为证明经济损失的事实,提交证据如下:1、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6年2月28日及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谢沛文发出的通知;2、2006年、2011年及2014年三份装修工程费用清单。谢沛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发票,且刘素娟在维修时没有知会谢沛文,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刘素娟、谢沛文是上下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刘素娟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申请委托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1005房房屋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为此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上述报告的证明力,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鉴定公司在现场检查发现,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局部有渗水泛黄现象,而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渗水是由于防水层面的水通过1105房卫生间与客厅接位的防水薄弱处渗漏引起,故谢沛文应对1005房上述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并承担费用。对谢沛文抗辩不同意对1005房维修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谢沛文未经行政部门许可自行在房间加建洗手间,不但对刘素娟日常居住生活造成影响,而且给房屋渗水渗漏带来安全隐患,故谢沛文应拆除1105房某在房间的卫生间,并恢复原状。对谢沛文以现在不作卫生间用途为由抗辩不同意拆除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刘素娟为证明谢沛文房屋渗水造成其经济损失事实,提交三份装修公司开出的工程项目清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谢沛文表示不予确认。一审法院意见是该证据仅是项目清单,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刘素娟主张本案经济损失的事实,故对刘素娟要求谢沛文赔偿经济损失2881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纠纷因谢沛文引致,故受理费及鉴定费由谢沛文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谢沛文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出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对1105房卫生间地板防水处理,并在1105房做好防水确认不再渗水后,对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渗水部位饰面层进行原状恢复处理;维修期间,刘素娟有义务提供协助便利;二、谢沛文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1105房某在房间的卫生间,并恢复原状;三、驳回刘素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谢沛文负担。案件鉴定费18000元由谢沛文承担,由谢沛文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刘素娟。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谢沛文是否应对1105房卫生间地板防水进行修缮处理、是否应拆除1105房某在房间的卫生间并恢复原状、是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关于谢沛文是否应对1105房卫生间地板防水进行修缮处理的问题。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对1005房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现场检查,1005房厅顶板与卫生间接位处局部有渗水泛黄现象。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检测、分析,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上述渗水现象是由于防水层面的水通过1105房卫生间与客厅接位的防水薄弱处渗漏引起的,楼板渗水影响房屋的使用性,应进行修复处理。故一审判决谢沛文对1105房卫生间地板防水进行修缮处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谢沛文认为其对1105房地板防水的补漏工作已经见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谢沛文是1105房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负有修缮的义务,且上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1105房地板渗水影响房屋使用,应进行修复处理。故谢沛文认为其不应对1105房卫生间地板防水进行修缮处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谢沛文上诉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一审期间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作出回复意见,该回复意见并无不当,故本院对谢沛文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谢沛文是否应拆除1105房某在房间的卫生间并恢复原状的争议问题。谢沛文在1105房的房间自行加建卫生间,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规定,且对上下楼相邻的刘素娟的日常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并给房屋渗水渗漏带来安全隐患问题,故一审判决谢沛文拆除1105房某在房间的卫生间并恢复原状,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谢沛文称其在1105房某卫生间经过大楼管理方的批准同意,并知会过刘素娟,且不影响房屋安全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谢沛文是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争议问题。刘素娟因其1005房出现渗水问题及谢沛文的1105房的卫生间声音和气味影响其居住而提起本案诉讼。经司法鉴定,渗水原因系谢沛文的1105房的地板防水出现渗漏造成的;谢沛文在1105房的房间加建卫生间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引起本案纠纷,谢沛文有过错。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均由谢沛文负担,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谢沛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谢沛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