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景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吴景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19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景星,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景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公司以吴景星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燕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