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英信用社与赵应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英信用社,赵应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3民初3128号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英信用社,住所地儋州市新州镇新英墟。负责人:陈正礼,系该社负责人。被告:赵应明,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英信用社诉被告赵应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英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