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黄伟军与谢汝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伟,谢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7号申请执行人:黄军伟,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号*幢*号。被执行人:谢汝权,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清城区金碧湾花园9G802。原告黄伟军诉被告谢汝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谢汝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黄伟军办理连州市连州镇南门大道A2幢-02号商铺的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将连州市连州镇南门大道A2幢-02号商铺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黄伟军名下,申请执行人黄伟军正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申请人黄伟军申请执行过户费用问题,本院向银行、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次过户产生多少过户费用尚未确定,待过户时实际产生费用后才能确定执行标的金额,暂无法执行。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对于本案过户行为的执行,本院已要求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对于过户费用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在办理中;由于过户费用尚未确定,暂无法执行。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