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晶晶、叶慧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晶晶,叶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60号申请执行人:蒋晶晶。被执行人:叶慧敏。申请执行人蒋晶晶与被执行人叶慧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3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叶慧敏向申请执行人蒋晶晶支付转让款7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059元(受理费和公告费申请执行人蒋晶晶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叶慧敏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晶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蒋晶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慧敏应继续履行(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