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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786薄伟华与太仓市浮桥镇友生土石方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伟华,太仓市浮桥镇友生土石方工程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86号原告:薄伟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浮桥镇友生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和平新村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N7K6P5M。经营者:闻建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玲玲(被告经营者闻建飞女儿),女,1982年3月29��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薄伟华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友生土石方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薄伟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薄伟华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牧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