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966号原告:常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常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