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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966号原告:常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常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