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国富、王瑞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国富,王瑞英,杜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国富,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保险员,住安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瑞英,又名王英只,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县白壁镇杜固小学教师,住安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运平,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阳县运平农配修配厂职工,住安阳县。再审申请人杜国富、王瑞英因与被申请人杜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5民终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国富、王瑞英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非法集资;2、申请人王瑞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瑞英不应承担责任;3、被申请人杜运平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杜运平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杜运平持有申请人杜国富为其出具的借据,要求申请人杜国富、王瑞英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原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杜国富、王瑞英申请再审所称本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王瑞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瑞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因被申请人杜运平所持有的借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对申请人杜国富、王瑞英申请再审所持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请人杜国富、王瑞英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和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国富、王瑞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