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刘语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刘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负责人贾志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语鹏,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语鹏公证执行纠纷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3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呼北证执字第1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