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戴宗翰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翰,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904号原告:戴宗翰,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洋,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戴宗翰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宗翰撤诉。案件受理费4965元,保全费3770元,由戴宗翰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