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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戴宗翰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翰,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904号原告:戴宗翰,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洋,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戴宗翰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宗翰撤诉。案件受理费4965元,保全费3770元,由戴宗翰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