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诚申请湖南东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诚,湖南东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宁诚,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火厂坪镇。被执行人湖南东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邵东县火厂坪镇。法定代表人:李适宜。本院在执行宁诚与湖南东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福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海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