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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小刚、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刚,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小刚,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熊小刚与被执行人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1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小刚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健所有的位于望城镇祥云大道西延线北侧新建城项目B2-12栋1单元1-802室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健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单元××室的房产;已查封张健所有的牌照为赣M×××××的小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健无银行存款、股权。被执行人张健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熊小刚欠款3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熊小刚与被执行人张健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被执行人张健的房产,但我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虽查封被执行人张健的车辆,但我院未对该车辆实际掌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权;被执行人张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熊小刚与被执行人张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以对申请执行人熊小刚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予已准许,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312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