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骆书铭、李庆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骆书铭,李庆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75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委托代理人:陈培培,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骆书铭,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庆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骆书铭、李庆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