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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骆书铭、李庆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骆书铭,李庆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75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委托代理人:陈培培,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骆书铭,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庆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骆书铭、李庆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