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月随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月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551号被执行人武月随,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月随合同诈骗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武月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执行人武月随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月随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