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燕强、王明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燕强,王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51号申请人:黄燕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明尧,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黄燕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尧与张敏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天鹅湾小区G7号楼0402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尧与张敏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天鹅湾小区G7号楼0402室(房屋编码:3413020210000200750402)。保全价值3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崔梦伟与李梅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城隍庙巷书画街秋园0306室(房地权宿字第200305828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黄燕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